新医保药品目录本月启用


<钱江晚报>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发布相关通知,明确规定“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

  医保用西药增113个

  通知透露,《药品目录》中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在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140个,中成药987个,民族药 45个。此前我国出台的最近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劳动保障部出台的2004版。其中,规定医保、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 药品种分别为1027个和1031个,中成药品种823个,民族药品种47个。

  不对药品商品名设限

  2009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

  根据“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的规定,使得《药品目录》内同样通用名的药品,即使商品名不同,也都能按规定得到报销了。

  同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调整乙类药禁超243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乙类药品时,不得要求 企业申报,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对国家基本药物和仅限工伤保险的品种,不得将其从目录中调出。对《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可以进行 调整但不得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乙类药品调整品种应按规定报该部备案,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不得超过243 个。 

    未包括谈判准入药品

  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中未包括谈判准入的药品。 该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药品谈判机制的有关规则,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对临床疗效确 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及其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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